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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大数据|第三者以“共同生活”抗辩,法院支持吗?

2026-04-08

引言

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此类案件中,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原配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的诉求本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但第三者以“案涉转账款项已用于双方租房、餐饮、水电等日常共同生活消费”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也让裁判结果因举证程度、事实认定、裁量尺度的不同产生极大变数。

2025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5)粤01民终10774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便将这一裁判争议体现得淋漓尽致:该案中,被告谈某以与出轨方存在婚外交往、转账款项用于房租、物业费、日常餐饮等共同生活消费为由,主张扣减返还款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共同生活开支,判令其全额返还14万余元;而二审法院在同一事实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外交往的客观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及小额零散转账的特征,认定“存在合理的共同消费支出”,最终改判酌情扣减 20%,判令谈某仅返还11万元。

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同样主张扣减共同生活开支,为何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全盘驳回抗辩,判令全额返还14万余元;二审法院却直接改判,酌情扣减20%,仅判令返还11万余元?事实上,两级法院的裁判分歧,本质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生活抗辩”的举证标准、认定尺度的核心争议。究竟达到何种举证程度,法院才会认可共同生活抗辩?扣减的标准又该如何确定?为厘清上述司法裁判规则,本文试图通过类案检索和分析,从数据实证角度拆解“共同生活抗辩”的认定逻辑、举证要点、影响因素及实务维权策略,为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提供代理思路参考。

第一部分 数据分析

本文依托Alpha数据库,以“不正当男女关系、共同生活/同居、日常消费”关键词检索到近五年(2021-2026)231份涉婚外情的案由为赠与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书,基于此开展后续研究。

本文所研究的“共同生活抗辩”,特指在婚外情财产返还纠纷中,第三者主张出轨方转账的款项已用于双方租房、水电、餐饮等日常共同生活消费,而非个人消费或其他法律关系,据此请求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无需返还的抗辩主张。

一、法院对第三者提出的共同生活抗辩持严格审查态度,支持抗辩的“门槛极高”

从231份判决书的整体裁判结果来看,仅有8%的案例中法院完全支持该抗辩,49%的案例被完全驳回,41%的案例得到部分支持,另有2%的案例中法院未基于第三者抗辩,而是主动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返还款项。这一数据清晰表明,法院既不完全否定婚外情期间存在共同消费的客观可能性,也不会轻易认可第三者的抗辩主张。

 

二、第三者主要以日常餐饮消费为由提出抗辩

从第三者主张的共同生活支出类型来看,日常餐饮是最主要的主张类型,占比85.13%,可见此类消费是婚外情期间最常见的支出形式;其次是租房支出,占比43.6%。整体而言,第三者的抗辩主张均围绕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展开,这也反映出其试图通过“必要消费”的属性,弱化款项的赠与性质。

 

三、法院不采纳“共同生活抗辩”的原因分析

(一)核心原因:证据不足

在法院不支持共同生活抗辩的案例中,不同理由的占比呈现出明显的梯度特征,其中证据不足是最核心的败诉原因,占比54%,其次是公序良俗优先原则的适用,占比14.2%。这一数据充分说明,法院审查共同生活抗辩,首先审查举证是否充分、能否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此外,部分法院则持强硬裁判立场,认为婚外情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即便存在共同生活消费,也不改变赠与行为的无效性质,仍会判令全额返还。

 

(二)“证据不足”的深层分析

司法实践中,第三者为佐证共同生活抗辩,会围绕关系性质、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特殊事项四大核心维度举证,具体可分为四类:

1.证明双方存在亲密交往关系: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生活照/视频、社交平台内容、通话录音;

2.证明双方存在同居或稳定共同居住事实:租房合同、房租/水电/物业费缴费凭证、物业/房东/邻居的书面证明、网购/外卖同地址记录、共同生活协议书;

3.证明款项用于双方日常共同消费: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明细、亲属卡消费记录、外卖/网购订单、商超小票、交通/旅游/住宿凭证、自制开支汇总表;

4.证明特殊场景下的共同支出或补偿性质支出:医疗/手术/产检票据、分手/补偿协议、派出所调解/报警记录、车辆相关缴费凭证。

 

笔者梳理发现,第三者的相关举证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法院对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严苛,且需多份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链条,司法实践中被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形主要体现为四种:

1.缺乏证明共同居住的客观证据

法院对共同生活事实的认定,首要前提是双方存在同居或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而该事实的证明需要租房合同、房东证言、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物业公司证明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仅有口头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或单一证人证言,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法院难以认定共同居住事实。

2.消费记录与出轨方缺乏关联性

部分第三者虽提交了消费记录,但该记录无法证明与出轨方存在关联,比如租房合同由第三者单方签订、外卖订单均为单人份、购买的生活用品均为女性专属用品等,此类证据仅能证明第三者的个人消费,无法认定为双方共同消费,法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3.仅有转账记录,无对应消费付款凭证

第三者仅提交聊天记录中关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的表述及出轨方的转账记录,却未提交房租、餐饮、水电等对应的消费付款凭证,无法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法院难以认定转账与共同生活消费之间的因果关系。

4.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第三者申请亲友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及消费事实,但因证人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与证据不足的情形相对应,在法院支持共同生活抗辩的案例中,均要求第三者提交形成完整、相互佐证的证据链,而非单一证据。实践中,法院采信的证据链主要包含三类核心证据:

1. 证明共同居住的证据:如双方签字的租房合同、长期同地址的水电缴费记录、物业公司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等;

2. 证明共同消费的证据:如双方共同的外卖订单、包含男性用品的网购记录、景区门票及机票等旅游消费凭证、医疗费票据等;

3. 证明款项用途的证据:如出轨方转账备注“房租”、“生活费”、第三者收到转账后短时间内向房东支付房租的凭证等。

以上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认可共同生活消费的事实。

四、“共同生活抗辩”获支持的影响因素

法院对共同生活抗辩的认定,并非依据单一标准,而是结合案件多重事实综合判断,从231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来看,是否存在明确的共同生活事实、第三者的主观态度、转账行为的特征、出轨方的认可情况、地域差异及法官自由裁量,是影响法院裁判倾向的六大关键因素。

(一)是否认定共同生活事实

有明确共同生活事实的案例中,14.2%被完全支持、62.5%被部分支持,抗辩整体支持率达76.7%;而无共同生活事实的案例,抗辩100%被驳回;未明确共同生活事实的案例中,75.2%被驳回,仅21.9%被部分支持。这一数据清晰表明,明确的共同生活事实是共同生活抗辩成立的基础。

 

(二)第三者主观态度

第三者对出轨方已婚事实是否知情,会直接影响抗辩的支持率——不知情的案例中,44.4%被完全支持、44.4%被部分支持,总支持率达88.8%;而知情的案例中,仅10.6%被完全支持、38.3%被部分支持,超半数被驳回。

另有11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第三者是否知情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影响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类情形下总支持率为36.4%(含全部支持及部分支持)。

整体而言,无论法院是否考量主观知情状态,均不会改变婚外情中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法院仅在计算应返还款项时酌情扣减合理的共同生活消费,而非免除第三者的返还义务。

(三)转账特征

法院会根据转账的金额、频率、是否有转账备注、是否互有往来等特征,判断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在231份判决中,有12个案例(占比5.2%)因转账特征清晰而直接影响了裁判结果。实践中,小额、零散、频繁的转账,更容易被认定为日常共同生活消费;大额、整数、特殊节日(如情人节、七夕)的特殊金额转账,因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通常被认定为赠与;双方互有转账的,法院一般支持抵扣,抗辩更易获支持;转账备注有“房租”、“水电”、“生活费”等特定消费用途的,便于法院直接认定款项用于共同生活。

 

(四)出轨方是否认可

出轨方对于共同生活及消费事实的自认,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经梳理,共有9个案例(占比3.9%)的裁判文书明确将出轨方的自认作为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在双方陈述真实、无串通损害原配权益之情形下,法院通常会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对相关陈述予以审慎采纳,并据此对共同生活抗辩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五)地域差异

不同省份的法院对共同生活抗辩的支持率存在一定差异,为保证统计结果具有参考性,本次分析仅将样本量较大的省份单独列明,样本数少于15的省份统一归入“其他省份”合并统计。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四川省、湖北省的整体支持率较高,分别为66.67%、61.11%,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支持率相对较低,在45%-56%之间。这一差异源于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理念,部分地区更注重尊重客观事实,部分地区则更强调公序良俗的维护,但整体裁判尺度并未出现根本性分歧。

(六)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231份判决书中,有4个案例(占比2.0%)是即便第三者未提出共同生活抗辩,或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共同生活事实,法官也会基于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事实酌情扣减返还款项。该部分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到婚外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是客观存在的,若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会导致出轨方的消费成本由第三者单独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在第三者明确提出共同生活抗辩的案件中,亦有65个案例(占比28.0%)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会结合出轨方的过错程度,若出轨方存在明显过错(如隐瞒婚姻事实、主动追求第三者),法院会更倾向于酌情扣减,避免助长出轨方随意赠与财物、发展婚外情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形。

五、部分支持“共同生活抗辩”时的裁判思路

在41%的部分支持共同生活抗辩的案例中,法院并非简单酌定返还款项,而是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扣减方式,整体可分为直接排除和总额扣除两类核心逻辑:直接排除是指法院认定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属于赠与,直接将该部分款项排除在应返还总额之外;总额扣除是指法院先查明出轨方向第三者转账的总金额,再从总额中扣减共同生活消费对应的款项,判令返还剩余部分。

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扣减操作可分为三种方式:

1.证据认定扣除法:适用于第三者提交了充分、具体的消费凭证的情形,法院会对租房合同、水电缴费凭证、医疗费票据等有效证据逐项审查,将有证据佐证的共同生活开支从应返还总额中直接扣除。该方式认定结果最精确,但对第三者的举证能力要求最高,在部分支持案例中占比22.9%。

2.酌定比例扣除法:适用于共同生活事实明确但具体消费金额无法通过证据准确核算的情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不正当关系持续时间、双方交往的亲密程度、日常生活经验、过错责任及全案证据情况等,按一定比例(15%-75%不等)从应返还总额中扣除。这种方式操作简便,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原则,在部分支持案例中占比61.5%,是最主流的扣减方式。

3.定额标准扣除法:适用于出轨方向第三者存在大量小额、零散转账的情形,法院会设定一个固定金额标准(如500元、1000元、2000元),认定标准以下的转账推定为共同生活消费,不予返还,仅对超出标准的转账判令返还。该方式规则清晰,便于法院快速认定,在部分支持案例中占比15.6%。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法院在适用前述扣除方式时,会参考两类客观依据细化裁量尺度:共有14个案例(占比6.1%)中,法院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期限,核算合理共同生活费用后予以扣减;另有7个案例(占比3.0%)中,法院结合出轨方的职业、收入状况及实际消费水平,酌情确定相应扣减金额。

第二部分 办案思路总结

结合231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及司法裁判规则,针对婚外情赠与纠纷中的原配(起诉方)与善意第三者(被告方),分别梳理实务维权与抗辩的核心要点,帮助双方在纠纷中精准把握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的关键。

一、对原配(起诉方):

1.优先固定核心证据:出轨方转账记录、第三者与出轨方的聊天记录、生活照/视频、开房记录等证明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并且第三者是在明知出轨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其同居的主观恶意。

2.积极反驳第三者的抗辩,质疑证据的关联性与完整性:针对第三者提出的共同生活抗辩,原配应重点从证据层面进行反驳,如指出第三者提交的租房合同为单方签订、消费记录与出轨方无关联、仅有转账记录无消费凭证等,同时强调婚外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即便存在少量共同消费,也不应免除第三者的返还义务。

3.重点追索大额、特殊性质转账,理性对待小额转账:小额、零散、频繁的转账因易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消费,追索难度较大,原配可优先聚焦大额、整数、特殊节日的特殊金额转账,及出轨方为第三者购买的房产、车辆、珠宝等贵重物品,此类款项更易被法院认定为赠与,追索成功率更高。

二、对善意第三者(被告方):

1. 全面保留共同生活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若确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应妥善保留双方签字的租房合同、水电燃气及物业费缴费凭证、共同的外卖订单、网购记录、旅游消费凭证、医疗费票据等,同时保留出轨方转账备注有特定消费用途的凭证,及收到转账后支付对应消费的凭证,确保各类证据相互印证。

2.及时主张转账抵扣,减少返还金额:若与出轨方之间存在互有转账的情形,应全面收集自身向出轨方的转账记录,向法院主张抵扣,这是最直接的“减损”方式,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突出善意主观,争取法院酌情扣减:若在与出轨方交往时,对其已婚事实确实不知情,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得知“被小三”后立即与出轨方断绝来往),证明自身的善意主观,即便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也会基于善意酌情扣减共同生活消费款项。若无法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消费金额,可重点向法院主张基于共同生活事实酌情扣减,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结语】

婚外情财产返还纠纷中,法院对“共同生活”抗辩的认定,本质上是公序良俗维护与客观事实尊重的平衡,也是惩罚过错行为与坚守公平原则的兼顾。一方面,法院始终明确婚外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出轨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承担返还义务,这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弘扬社会善良风俗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法院也不会忽视婚外情期间存在共同生活消费的客观事实,若判令全额返还,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甚至助长出轨方的过错行为。

从231份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来看,看似“同案不同判”的背后,实则存在清晰、统一的裁判逻辑:证据是核心,事实是基础,公序良俗是底线。无论是原配的维权,还是第三者的抗辩,最终都需要以证据为支撑,向法院还原案件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