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继承,这一财富传承方式已越来越被大众熟悉并接受。而遗嘱在订立后往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才生效。在此期间,不排除遗嘱处分特定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如涉案房屋因征收而灭失,相应地转化为安置房及征收款。那么原本的遗嘱安排还能实现吗?遗嘱继承人能否按照原遗嘱安排继承拆迁后的安置房以及征收款呢?让我们看以下的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甲与刘丁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了刘甲、刘乙、刘丙三名子女。刘丁于1990年死亡,32号房为张甲的个人财产。张甲于2012年订立公证遗嘱将32号房留由刘乙和刘丙均等继承。2017年,32号房被征收,张甲获得安置房1套及征收款45万余元。随后,张甲于2019年死亡,其死亡时该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上述征收款剩余款项为1万余元。
刘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定继承、分割该安置房及征收款剩余款项1万余元。刘乙、刘丙不同意,要求按照张甲的公证遗嘱处理。
二、本案难点及解决路径
案例中的问题涉及到财产形态的变化,难点在于形态变化后的新财产还能不能按照原遗嘱安排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财产形态的变化。需要说明的是,财产数量、金额的减少并不代表财产形态发生变化,如遗嘱中将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留给儿子继承,但在遗嘱生效时,该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仅为人民币50万元。此时该银行存款余额只是金额的减少,并没有发生形态的变化。
财产形态变化的主要形式包括:
1.旧动产转化为新动产,如遗嘱涉及的银行存款而购买了车辆、基金、国债、股票等;
2.动产转化为不动产,如遗嘱涉及的银行存款而购买了房屋等;
3.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如出售遗嘱涉及的房屋而取得了售房款等;
4.旧不动产转化为新不动产,如遗嘱涉及的房屋因征收、征用、拆迁而获得了安置房等;
5.无形财产转化为有形财产,如遗嘱涉及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转让款、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6.有形财产转化为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上述形式体现了财产在不同时间节点、情形下的流转及形态的变化调整。
其次,在财产形态发生变化后,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原遗嘱的意思表示也适用于财产形态变化后的新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张甲生前订立遗嘱后,又将该32号房转化为安置房和征收款,并将大部分征收款消耗、使用殆尽。张甲消费、使用征收款的行为,应该对遗嘱内容的撤回。此外,在房屋被征收后,张甲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另行订立遗嘱,对财产形态变化后的安置房及征收款进行处分。然而,张甲并未订立新的遗嘱,因此可以推断,张甲不愿按照原遗嘱的内容来处分变化后的新财产。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甲虽已立遗嘱表明将32号房留由刘乙、刘丙继承,但在张甲生前,因其本人的行为该房屋已经灭失,转化为拆迁利益,且张甲已实际处理了部分拆迁款项,对于剩余拆迁利益,张甲并未另行定立相关遗嘱予以处分,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因刘丙在张甲生前对张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张甲的遗产由刘丙继承50%,由刘甲、刘乙各继承25%。故法院判决安置房由刘甲、刘乙、刘丙共同居住使用,张甲的银行存10954.8元,其中5477.4元由刘丙继承所有、其中2738.7元由刘甲继承所有、其中2738.7元由刘乙继承所有。
四、律师说法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继承纠纷,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订立遗嘱时,尽量采取特定财产及概括性兜底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以防止遗嘱处分的财产有争议或有遗漏;
2.订立遗嘱后并非一劳永逸,应密切留意遗嘱处分财产的形态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须及时另行订立遗嘱对财产形态变化后的新财产另行处分;
3.订立遗嘱后,如对原遗嘱内容反悔,可以另行订立与原遗嘱意思相反的新遗嘱,同时可以在新遗嘱中对原遗嘱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有条件的话可以对原遗嘱进行物体上的销毁。

